第77章 最后陈述(2 / 3)

律师本色 雪映红梅 1043 字 2023-06-14

看下平面图,及照片。”女法官看了下原告提交的材料,递给了被告。

“因为房子在原告的控制下,我没进去过,所以不能确认。”被告律师挠了挠头道。

“咱们继续庭审,庭下我会安排时间组织双方到现场看下,原告律师提前跟当事人沟通好,到时候一起去看下现场。”女法官道。

“好的。”方轶道。

……

“现在进行最后陈述,原告做最后陈述。”女法官已经开始收拾桌上的案卷了。

方轶拿起刚刚修改好的代理词,道:“原告认为,凶杀现场虽然发生在楼顶的小花园内,但小花园相对封闭,而且与房屋相连,实际也是由被告一家在使用,虽然被告对楼顶的小花园不具有合法的所有权,也未将其纳入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但该小花园在客观上有别于小区其他公共区域,不能为其他人使用,事实上已经与案涉房产形成了一体。

原告购买该房产时,房产中介和被告都曾将小花园作为一个亮点介绍给原告,小花园已经成为了原告交易的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这是符合日常交易习惯的。

因此,小花园中是否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会严重影响本案交易房产的交易,也会对原告的主观感受造成严重影响。不能仅因小花园不属于原被告双方交易的范围而对小花园中发生的非正常死亡事件视而不见,并认为对案涉房屋的交易不产生影响。

另外,对“凶宅”有所忌惮是国人主观上的心理感受,虽然房产本身客观使用并不受影响,但这种主观感受形成一定规模,为社会较多数人接受,势必会影响房屋的交易价值,也会影响到购买方的心理。因此,“凶宅”并非单纯主观的封建迷信,相反属于客观的公序良俗。

回到本案,根据公安部门提供的材料,小花园内确实曾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而且该事件发生在被告及其家人居住案涉房产期间,被告对于该情况应当知道。

而上述情况属于直接影响房产交易的重大信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被告负有告知义务,被告在出售房产时应向原告明确告知上述信息,由原告自行决定是否购买。

但遗憾的是,被告并未如实告知原告相关情况,反而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从而影响原告的正确判断,最终做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

请法院依法裁判撤销双方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