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原告名下不止一套房产,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质证完毕。”老律师道。
“虽然原告名下不止一套房产,但是我提醒法官注意,原告名下的房产除了与本案相关的房产是住宅外,其他房产的用途均为商业,并非住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原告购买案涉房产的目的是为了居住,房产登记的用途是住宅,原告已实际合法居住,因此原告是符合上述规定的,应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方轶补充道。
在庭审过程中,律师要表现的强势一点,不能总是被动的挨打,由着对方胡说,特别是一些明显对自己当事人不利且有问题的观点,一定要据理力争,这叫法不辨不明,也能让法官真正的了解事实真相。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