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大于50公里/小时的属于轻便摩托车,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公里/小时的属于普通摩托车。
根据上述规定,被告人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已达到轻便摩托车的技术条件,故属于机动车。
综上,本案中,被告人醉酒后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设计最高时速大于20公里/小时,整车质量超过40千克,已达到轻便摩托车的技术标准,应属于机动车,因此,被告人在醉酒的状态下,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完毕。”宋检察员道。
“被告人发表辩护意见。”女法官看向孙连鹏。
“我认罪。”孙连鹏一脸诚恳道,此时的他只想早点回家,不想再在看守所待下去。
“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女法官说完,看向方轶。
方轶酝酿了下,说道:“尊敬的审判长及合议庭诸位法官,我受本案被告人孙连鹏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电动自行车不应属于机动车,对于‘机动车’的概念不应随意做扩大解释。
对于超标电动自行车是否属于机动车,相关行政法规并未做出明确规定。”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