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诈骗案判决出来了,让他过去取。挂断电话后,方轶将判决下来的事告诉了袁长征,两人约定次日上午过去中院取判决书。
方轶本来想找孙主任请假,将去市里取判决的事告诉他,但是不知道孙主任是怎么回事,这几天总是神神秘秘的,有时一天都不在所里。
见不到人,方轶只能给他发微信,告知次日去市里的事,孙主任回复知道了,注意安全。
次日上午十点半,方轶和袁长征一脸喜色的走出中院的大门,袁长征握着方轶的手表示感谢,他儿子袁伟的案子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袁伟与被害人之间达成退赔协议,但并未即时履行,因此不符合“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规定,一审判决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属法律适用错误。
但是二审法院部分采纳了方轶的辩护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从有利于被告人出发,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诈骗数额宜认定为数额较大,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因此,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判决内容袁长征看到了,此时他心里一直在后怕,如果按照之前那位赵律师的思路,以双方签订退赔协议为主要理由,现在恐怕二审法院要改判袁伟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了。多亏了赵律师被抓,才让他有机会聘请方律师为袁伟提供辩护。真是失之毫厘,差之千里啊!
袁长征还是低估了中院法官的专业能力,即便他没有请方轶为儿子提供辩护,这案子也未必会如检察院所愿,毕竟法律规定在哪摆着,只是信息不对等而已,但是这无疑会加大案件的风险,这是袁长征不能接受的。
从一个父亲的角度看,即便知道收效甚微他也会去做,去努力,这无关道德,而是出于一个父亲内心的自责。
方轶心里也在进行着复盘,看来之前自己的推断是正确的,在实践中绝大部分法院都认为刑事和解协议必须即时履行,如果分期赔付,是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的,即法院不能减轻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