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立法规定尚不完备的情况下,对诱惑侦查在司法中进行严格限制的重要性就尤为重要了。
辩护人认为,诱惑侦查适用的目的是发现犯罪人,而绝不是“制造”犯罪人。法律的本质就是管理公民、维护社会秩序,促使公民向善守法、遵守秩序,如果相关机关利用法律手段诱使人性中的丑恶萌发,促使公民犯罪,这与法律的正义性是相悖的。
因此,对于“犯意诱发型”的诱惑侦查,由于其实质上是借诱惑侦查之名行制造犯罪之实,该种情况不应被允许。
本案中,侦查机关使用了“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方式,使原本无犯罪意图的赵翠霞产生犯意并实施了犯罪行为,属于“制造犯罪”,这种侦查方式不具有合法性。利用该侦查方式获取的证据,由于违反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禁止以引诱、欺骗方法收集证据的规定,应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