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虽然上述司法解释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零一三年四月四日实施)的实施而废止,但是该解释对于盗窃罪的描述是值得借鉴的。
由此可知,所谓盗窃罪,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如符合上述要件,则构成盗窃罪。
根据调取的案卷和谢律师的会见记录,李继财偷偷牵走黄牛的目的是为了耕种自家的土地,待土地耕完后,再偷偷送回黄牛,并非是为了非法占有。
从行为上看,李继财虽然是背着牛主人牵走的黄牛,但是他牵牛走的是大路,一路上有多人看到,并未遮掩行踪,否则牛主人寻找黄牛时也不会那么容易找到。所以我觉得不应该构成盗窃罪。”方轶道。
“方律师,这个“秘密窃取”该怎么解释?”周云渊挠挠头问道。
之前他做过一些诉讼案子,但是都是些民事诉讼案件,而且数量不多,刑事案子风险大,他一直没做过,后来加入顾大通团队后一直在做非诉业务,很少再做诉讼。
他参与讨论刑事案子更多的是凑热闹,听故事,猎奇心理作怪,他根本就没想过做刑事业务。
梅小婷听他说完,也咔吧咔吧的眨着大眼睛,托着腮帮子,看向方轶,等待下文。谢友和继续喝着茶水,优哉游哉。
“所谓的‘秘密窃取’,我觉得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在取得他人财物的过程中没有被任何人发现,是在暗中进行的。也就是犯罪嫌疑人主观上认为未被发现,客观上也确实未被发现。比如挤车时被人偷了钱包,犯罪嫌疑人、周围群众和被害人都不知道发生了盗窃行为。
二、犯罪嫌疑人自认为被害人没有发现(实际上已经被发现)而取得他人财物。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自认为’未被发现,实际上已经被发现,可以理解为‘掩耳盗铃’。这种情况也很多,比如入室盗窃被发现后,被害人并未惊动窃贼,打电话报警的情况。
如果正在盗窃的过程中,被他人发现阻止,而仍强行拿走的,则不是秘密窃取,构成抢夺犯罪或者其他犯罪。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在现实中也很常见,犯罪嫌疑人窃取财物时,周围的人明明都看到了,却因为惧怕或者麻木(有时,被害人本人也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