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的特定行为,钟兰英的行为应当被视为兰英公司的决策,而不是钟兰英的个人意志。
当然,还要看权利是否被滥用,如果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为了偿还个人债务,以公司的名义实施合同诈骗,好处归个人所有,则公司成为个人犯罪的工具,显然不能当作单位犯罪来处理。在本案中,钟兰英签署的业务合同,所得利益全部归公司所有,其虽有转移资金的情况,但也是为了公司利益,其个人未使用相关资金。
所以,兰英公司虽然是一人有限公司,但是具有独立意志。
三、兰英公司是否具有《公司法》所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依照法律规定,具有独立人格的公司必须要有一定的场所、人员和组织机构,股东行使公司法所规定的职权时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置于公司备案。
根据现有证据判断,兰英公司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具有完整的法人治理结构。
钟兰英的行为是以公司名义实施的,而且其目的是追求公司利益或履行公司职责,应当被视为兰英公司行为。
四、兰英公司是否依照公司章程经营。
具有独立人格的一人有限公司应当有自己的章程和特定宗旨,公司的章程、宗旨等还要符合法律规定。
兰英公司系在工商部门依法注册的有限公司,其公司的章程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从目前公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来看,兰英公司的公司章程不存在违法的情况。兰英公司一直在按照公司章程经营运转。
五、兰英公司是否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成立。
首先,兰英公司系依法成立,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其依法取得了法人地位。
其次,兰英公司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数,而且一次性缴足了注册资金。(二零一四年三月以后注册的公司,注册资本为认缴制,之前注册的公司为实缴制)
本案中,兰英公司系依法注册成立,被告人钟兰英是该公司唯一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
兰英公司成立之后依照章程规定的营利宗旨进行运转,公司在经营中相对独立,具备《公司法》要求的治理结构,被告人钟兰英作为法定代表人为了公司利益实施合同诈骗行为,应当被视为公司的独立意志。
兰英公司具有独立的财务状况,可以与钟兰英的个人财产明确区分,虽然进行了合同诈骗行为,但是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钟兰英在收取货款后系用于其个人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