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保管职责。
虽然彭华楠与科技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已到期,但根据公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科技公司总经理及彭华楠均证实,科技公司准备在复工后继续聘请被告人彭华楠担任车间主任。
科技公司是知道车间和仓库钥匙的重要性的,如果不想让彭华楠继续从事车间主任的职责完全可以收回钥匙,但事实上科技公司从未提出过收回钥匙的要求,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彭华楠依旧履行着对仓库财物的保管职责,因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因此,没有续签劳动合同,并不影响彭华楠与科技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彭华楠仍然符合职务侵占罪主体的要求。完毕。”方轶道。
“检察员是否需要继续对辩护人进行回应?”审判长问道。
“需要回应。”高检察员觉得自己遇到了一个难缠的对手:“我们认为,被告人彭华楠对所侵占的财物并无独立管理权,其单独利用共同管理权窃取本单位财物的行为,仍应该定性为盗窃罪,不能认定为利用职务的便利。”
“辩护人可以回应检察员的意见。”审判长道。
“好的,针对检察员的意见,辩护人回应如下:
辩护人认为,成立职务侵占罪客观方面要求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被告人彭华楠利用自己管理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我们讲的“管理”,是指行为人对单位财物直接负有保管、处理、使用的职责,亦对单位财物具有一定的处置权。
实践中,为了实现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公司管理要求,单位财物的支配权、处置权及管理权往往由多人共同行使,比如财务部门,既有财务又有出纳,就是为了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因此,劳动合同到期后,被告人彭华楠对被害单位科技公司的管理权限仍及于其在任(车间主任)时职责范围的全部,其因该管理权而产生的便利,不会因为存在其他共同管理人而受到影响,其利用管理权的便利窃取被害单位财物的行为并不影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认定。
本案中,科技公司车间及仓库大门的钥匙分别由被告人彭华楠和车间副主任保管。虽然管理权由车间主任和副主任共同行使,但彭华楠对车间仓库财物的管理权限,并不因存在共同管理人而降低。所以被告人彭华楠应构成职务侵占罪。”方轶道。
审判长本想就此打住,但见高检察员那意思好像还有话要说,便继续道:“检察员可以继续回应辩护人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