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哦,明白了。”田欣说完,看了看周围,压低声音道:“跟咱们一起实习的那几个实习律师,整天帮着律师送材料,拿快递,有的连案卷都没看过,咱们算是幸运的了。不过还是你最有眼光,跟着方律师一年下来能学不少东西。”
“这年头找个负责人的好师父不容易,你也得好好学,黄律师还是挺不错的。开庭让你发言,起诉状、答辩状都交给你写。我开庭连话都不敢说,你比我强多了。”周颖微笑道。
“算啦吧,刑事案子实习律师没有发言的权利,要是民事案件,我估计方律师早就大撒把,交给你了。”田欣笑道。
田欣说的不假,考试过了,要办实习证,实习的目的就是让老律师手把手的教新入门的准律师办案技巧,增加司法实践经验,跟过去的师父带徒弟一样。但是现如今这一制度成了摆设,徒弟未必想学,师父也未必真想教,挂名的居多,都想着拿证赚大钱,可哪有那么多大钱可赚,律师人数一年比一年多,几十万律师都集中在一、二线经济发达的城市,于是内卷开始了。
次日下午,方轶办公室内,周颖拿着笔和本,将罗达英的案子分析了一遍。
“……从整个案发经过上看,罗达英是抢夺,而不是抢劫。他是趁储户不注意,抢走密码箱,在逃走的过程中被抓的,不存在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情形。这与在道路上抢夺金项链后逃走是一个性质。我设想的辩护方案是往抢夺罪上辩护。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罗达英抢了五十万现金,如果能被认定为抢夺罪,再加上犯罪未遂的结果,说不定法院能判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我觉得检察机关指控罗达英犯抢劫罪是错的。”周颖自信满满道。
“首先,你的工作是值得肯定的,至少你研究过案子,也看过法条。但是有几个点你需要解释下。如果你能解释清楚,那么就可以按照你的辩护方案辩护。”方轶微笑道。
“您说!”周颖跃跃欲试道。
“第一个点,《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这个你怎么解释?”方轶问道。
“嗯,您说的这个点我还真查了下司法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