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席对面的公诉人席坐着两位女检察员,此时正在宣读起诉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达英携带凶器抢夺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四)项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检察员道。
“被告人罗达英,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吗?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有无异议?”审判长问道。
“听……听清楚了,我没异议。”罗达英神情紧张,他的嘴唇在微微颤抖。
“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审判者道。
“好的,审判长。”检察员看向罗达英道:“被告人罗达英,案发当**去银行做什么?”
“我去……去弄钱。”罗达英如实答道。
“‘弄钱’具体指什么?”检察员咄咄逼人的问道。
“就是抢钱。”罗达英道。
“你抢到钱了吗?”检察员问道。
“抢到一个密码箱,里面有钱。”罗达英道。
“里面有多少钱你知道吗?”检察员问道。
“没来得及数,满满一箱子。后来听你们说有五十万。”罗达英道。
“你是怎么被抓住的?”检察员问道。
“我抱着密码箱刚跑了几步,就被人扑倒了。然后就被抓了。”罗达英道。
“你身上带的斧头是做什么用的?”检察员问道。
“为抢钱准备的。”罗达英老实答道。
“审判长,我们问完了。”检察员道。
“被告人罗达英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向被告人发问?”审判长道。
“审判长,辩护人需要发问。”方轶道。
“被告人罗达英,你是从银行职员手中抢的密码箱还是从存款人手里抢的?”方轶问道。
“从一个女的手里抢的,当时她正准备存钱。”罗达英道。
“也就是说你是从去银行存款的客户手里抢的密码箱,对吗?请你确认。”
方轶之所以强调此环节,他是想让法官明白罗达英不是抢银行,而是抢去银行存款的客户的钱,前后两个“抢”的性质可是差很多,一个是抢银行,是加重处罚情节,一个是普通的抢劫。
“是的。当时密码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