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就对,欢迎在座的同行指正。
关于这类案件中债权债务的真实性,我觉得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做判断:
一、考察双方是否存在引发债权债务纠纷的经济基础或者其他关系。
二、是否有证据证明存在‘违法之债’。
三、被告人采取的犯罪手段和其想达到的目的之间,是否符合常理。
本案中,债权债务关系是否真实存在,虽然没有直接的证据,比如欠条、合同之类的文书,但是存在合理怀疑:
首先,根据在案证据显示,被告人高起原曾多次给曹文学发信,索要分成,虽然证据中只字未提是什么分成,但是根据被害人曹文学的陈述,他与被告人之间没有经济往来,只合伙绑架过案外人。
其次,根据被告人高起原的供述,二人曾于绑架案外人前商量过赎金的分配比例,两人五五分,一共得到了赎金五百万元,他应该得到二百五十万元。如果没有好处,高起原帮着曹文学绑架案外人的目的是什么?无法解释。
最后,被告人高起原拟采取的犯罪手段是将被害人关进仓库,逼迫被害人还钱,不还钱就不放人,这与索债目的相当。
综上,不能排除被告人高起原为索要违法债务,企图绑架被害人曹文学的可能性。”方轶道。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