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可不一定,要看犯罪预备的社会危害程度。
本案中,两被告人预谋抢劫出租车,而且为控制被害人,被告人准备了尖刀、绳等作案工具。
为熟悉地里环境,他们还买了地图,并特意定在夜间,在偏僻处实施抢劫,并以高额打车费为诱饵,一旦实施了抢劫行为,后果相当严重。
客观的说,被告人犯罪预备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还是很大的。所以虽然是犯罪预备,但判处有期徒刑的概率很大。”方轶道。
“方律师,您说被告人准备在出租车上作案,是不是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作案’,要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赵律师问道。
“最高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5号)第二条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对运行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小型出租车不属‘公共交通工具’,因此本案被告人不构成抢劫罪中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法定情形。”方轶道。
赵、高二人对方轶的话将信将疑,不过根据方轶以往表现出来的专业能力,最后二人商量后,还是选择了相信方轶。
事实证明,方轶的话是对的。
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邓子根、刁军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企图以暴力手段抢劫他人驾驶的出租车,并为此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准备实施抢劫行为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于犯罪预备,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邓子根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有前科,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刁军平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从轻处罚。最终判决:
一、被告人邓子根犯抢劫罪(预备),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二、被告人刁军平犯抢劫罪(预备),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院的裁判理由居然与方轶说的大差不差,赵、高二人对方轶的专业水平佩服不已。当然这都是后话。
刚过完年案子不多,方轶闲了几天,每天除了翻案例就是跟黄援朝等人侃大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