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91章财物是自家的,能算是抢劫吗? “根据《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也就是说,对教唆犯应按其所教唆的犯罪确定罪名,并按照共同犯罪处理。 本案中,被告人宋大春不仅有教唆被告人阎少兴找人对佘清云进行故意伤害的行为,而且还教唆阎少兴将佘 《律师本色》第691章 正在手打中,请稍等片刻, 内容更新后,请重新刷新页面,即可获取最新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