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52章 收网了(4 / 4)

的事。

在明朝《大明律》中,私奔却是重罪,朱元璋在位时的洪武十六年颁布的《衮冕制度》,

其中说道:“命妇复杂繁盛冠饰和缠足”,使女人行动不便,奔跑不能,当然也就私奔不得。

不过这里所说的乃是“命妇”,指受有封号的妇女,命妇享有各种仪节上的待遇,一般多指官员的母、妻而言俗称为“诰命夫人”。

对于普通女子,却没有这个说法。

加上之前殿下就修订过律法,这次再做补充修订,更算不了什么大事。

清军入关时,也曾几次下令汉族妇女不得缠足,比如崇德三年,就曾经下旨“有效他国缠足者,重治其罪”,这里的他国指的就是明朝。

顺治元年,孝庄皇后也下旨“有以缠足女子入宫者斩”,这还不够,顺治二年有下旨“以后人民所生女子禁缠足”。

顺治十七年,为此事特下诏书,有抗旨缠足者,其父若夫者杖八十,流三千里。

康熙三年又发布禁止缠足的法令,规定:违者严处,其父有官职者交吏兵二部处置,系平民则交刑部责打四十大板,并处“流徙十年”;家长有失察者,枷号一月,责四十板,官员失察,也要交给吏部等部门处理。”

所以禁止缠足并不是什么了不得的大事,没道理鞑子能做,朱允熥却做不得吧。

而清朝最后之所以不了了之,原因之一是外族统治,汉人并不认可,想要守护“传统”。

不过最大的原因,还是因为缠足之风在明朝达到了顶峰,这一习俗已经深入人心,难以更改了。

铁铉提议说道:“殿下,臣觉得还应该把缠足的来历,告知天下臣民百姓,以启发民智,免得受人迷惑,止住缠足之风,

同时将大明律中对这件事的规定,附带告知,也让百姓能够引以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