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章 校勘(3 / 3)

得住这般的进攻。

宇都宫沉默了,他竟然被这个北原逼到了说不出话来。

是的,堂堂的东洋知识产权法学会副会长,竟也被逼到了这般地步。

这位法学教授的头脑飞快的运转,迅速思索应对的策略。不断发散的思绪,几乎快榨干了每一处的细胞和神经。

整整沉默了将近有5分钟之久,像是在千回百转的幽道里,终于寻找到了那可以用来反击的答案,宇都宫再度站了起来,手中拿着藤村的《东土巡游遣唐记》。

毕竟他是东洋的法学权威。

绝无可能就这样被轻易的击败。

“裁判长,请注意被告书籍的前言部分。在前言之中,被告已经表明校勘记既有其自己写的部分,也有直接从其他底本摘录的古人写作的校勘记。因此,遣唐记的校勘记实际包含了两部分——即古人校勘记和今人校勘记。古人在传抄遣唐记的底本,亦会进行校注”

“原告在未作出上述区分的情况下,径行直接比对,得出的结果,必然有失公允。原告应当进行相应排查,将从古人底本中摘录的校勘记进行去除后,才能得到真正的比对结果。原告所揭露的校勘记雷同,是不准确、不全面、不真实的!”

这番反驳的论述刚刚说完,那年轻的男律师就猛地反驳道,“裁判长。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所要求的标准是高度盖然性。即便比对报告中未对上述两种校勘记进行区分,但其所比对的对象是所有校勘记。其已能客观反映两部点校著作校勘记的雷同情况。被告认为比对结果不客观的,应当提出具体的证据来加以反驳。”

“换句说。”北原声音冷道,“被告代理人应当举出具体证据,证明雷同的校勘记是来自于古人校勘!否则仅如此泛泛而谈,不能视为已就反驳的事实,完成了举证!”

法庭之上,这位年轻男律师与东洋的法学名教授,再度展开了关于举证责任的激烈辩论。诺大个审判庭,仿佛变成硝烟滚滚的战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