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的分段抄袭,在概念上完全站不住脚。”
“划分段落仅仅只是将文字重新另起一行而已,仅仅只是对文字单纯的一种重新排列。这里根本没有包含任何的创作因素在里面,根本不是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
“这就好比两个对手的商标相似。你应该举证的是这两个商标的图案相似,而不是去举证商标周围的包装设计构成相似。包装设计的相似,并不属于商标图案的相似。这里也是一样。即使所谓的分段存在雷同,那也仅仅是属于‘包装设计’的雷同,根本不在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之内!”
宇都宫已经决定要彻底把这个荒谬的论点给撕碎。
既然对手用这种程度的论点,来羞辱自己,那自己也没有必要再进行客气。
“并且,裁判长!”这位法学名教授进一步猛攻道,“拿吾国东洋高考来说。在汉字训读之中,亦有对汉文的段落划分考试。其中相关试题明确载有标准答案。从高考设置的题目而言,可以看出,在划分段落上,仅有几种极为有限的方式。不是划分成三段,就是两段。根本不可能存在很大的差异。”
“考虑到这种情况,分段雷同根本不能够用来作为所谓实质性相似的论点。原告又再一次滥用所谓的‘抄袭’概念。这根本就不是抄袭。原告代理人,从头到尾,都在玩弄文字游戏,企图愚弄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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