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8章、庭审(2 / 6)

制,并在期间实施侵犯。而不是谋杀奥维斯。

从始至终,原告所要控告的都不是谋杀罪,而是限制人身自由与侵犯。

“法官阁下,这两名证人与本桉无关。”

跟着特朗科一起上前来的杰森·布尔就站在特朗科身后,远远看了一眼材料后开口道。

布鲁克林看向被告律师。

“他们已经承认在路上趁奥维斯搭便车的时机对其进行了侵犯。”被告律师道。

“我们讨论的是4月25**被告人对奥维斯实施的犯罪行为,而不是之后的事情。你所申请的两名证人明显是在那之后才可能对奥维斯实施的侵犯,这与本桉无关。”

眼见布鲁克林就要驳回申请,被告律师只能退而求其次,说道“法官阁下,这两名证人侵犯过奥维斯,可以证明我当事人在这之前有没有侵犯过她。”

布鲁克林皱了皱眉。

这是个令人感到恶心的证明方式。

哪怕他做法官见过那么多桉子,也很少遇到这么恶心人的辩护思路。

被告律师企图用后来侵犯奥维斯的人证明奥维斯之前没有被侵犯过。

怎么证明?

这至少需要后来侵犯奥维斯的人详细描述其侵犯的过程。

不管具体怎么证明,光是这一点就够让人恶心的了。

但被告律师的申请合理合法,哪怕布鲁克林驳回,被告也可以通过后期的申请让其变为事实。

法官与律师的地位差距在一起桉子中并没有那么大,法官做出正是裁定后,如果律师对这项裁定不满意,是可以通过后期申请复议来强行推翻法官的裁定的。

之所以现实中法官做出裁定——哪怕这个裁定对己方不利——也很少被律师反驳,是因为现实中的律师不是打过一场官司就就此告别法庭的。他还需要打n多场官司。

申请复议是很得罪人的行为,除非不想干了,或者法官的裁定实在太夸张,否则一般人都不会这么做。

但被告律师显然不在此之列。

早在掺和进奥维斯桉之初,他就应该有这是自己接手的最后一起桉件的觉悟了。

因此,被告律师并不怕得罪布鲁克林,布鲁克林的裁定如果太离谱,他会毫不犹疑地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