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都是自学的。因为干律师年头长,实践经验丰富,所以绝大部分问题他都可以凭着经验摆平。
其实干了一辈子法律工作的律师能精通一两门法律就已经很不错了,完全可以养家糊口,甚至赚大钱。门门都精通是不可能的,律师也没那个经历。
而大部分律师的现状却是,问什么都知道,但哪一门都不精,也就是俗称的万金油律师(其实这也不能怪律师,因为案源问题,很多律师没有专业化的机会,出来混总要先解决温饱问题),再加上运气不佳,一辈子可能都只能在糊口与小康之间晃荡。
“但是就承诺者处分权限而言,不管是实务界还是理论界,通说认为被害人对身体健康法益有一定的自由处分权,但对生命法益却无处分权限,即被害人对自己生命法益的承诺无效。
也就是说,即便陈青青得到了被害人许万年侵害其生命法益之承诺,也不能阻却其行为的不法。
这也是相约**中,如果其中一方受托先杀死对方,继而**未逞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的法律理论依据。”方轶解释道。
之前面对陈大兴,方轶不敢说的太过理论,因为当事人听不懂,但是现在面对周律师,他完全不用顾忌这些。
“我觉得这个案子符合被害人自陷风险。”方轶接着道。
“被害人自陷风险?怎么说?”周律师看向方轶。
别看方轶比他年龄小,但是方轶的学识和在本地的名气绝对甩出周律师几条街,只不过方轶暂时还没有意识到这些而已。
“从理论上讲,被害人自陷风险一般表现为三种情形:
一、被害人自设危险。直白点说就是,危险来自被害人自身,是被害人自己造成的,虽然被害人明知其行为会危害自己,但仍实施该行为,进而给自己造成危害。比如**行为。
二、被害人主导危险行为。被害人主导危险的发生,但行为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侵害结果之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比如刚才说的相约**。
三、他人主导危险行为。危险来自于行为人(他人),被害人认识到或同意该危险行为,但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就比如本案。
所以我认为,被害人知道被告人陈青青持刀在手,对他构成威胁,在这一危险状态下,被害人仍向陈青青靠近,显然被害人明知危险但仍然愿意自陷风险。
但即便如此,也不能将被害人的行为视为其放弃生命的有效承诺,即不可认为是其**、自伤、致死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