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意见认为,案件的发生完全是由被告人**国引起的,所以应由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的全部损失。
方律师,您怎么看?”赵律师道。
所里的律师都知道,方轶在刑事方面是专家,人又好打交道,所以如果在刑事案件方面遇到问题,拿不定主意都会听听他的意见,不一定全部都采纳,但至少可以开拓下思路。
“我理解,赵律师刚才说的是案件的责任划分的问题。民事方面的责任划分与刑事方面的责任划分是不一样的。如果真的能认定被害人也有一定的责任,在量刑上法院也会予以考虑。在民事赔偿上也会有所减免。
本案,我同意第二种意见。”方轶道。
“方律师,我认为虽然被告人**国持菜刀砍伤了吴建国,但因吴建国在现场未能冷静处理双方纠纷,且其在打架过程中也将**国打成轻微伤,故应认定吴建国在本案中存在一定的过错。”之前方轶见过的高律师说道。
高律师说完后,众人看向方轶。
方轶想了下,说道:“我说说我的意见,不一定全对,供大家参考哈。我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害人吴建国存在过错。理由如下:
在案件中,被害人存在过错的情况是非常常见的情形。如果我没有记错的话,《民法通则》(民法典颁布后失效)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的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在刑事案件中,如果被害人存在一定的过错,也会影响被告人的量刑。
但是,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过错不同于一般日常生活中我们说的过错,具有其自身特定的含义。
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是指被害人出于主观上的过错,实施了错误或不当的行为,且该行为违背了法律或者社会公序良俗、伦理规范等,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或其他正当利益,客观上激发了犯罪行为的发生。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被害人是否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过错,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
一、过错行为的实施主体必须是被害人。
二、在主观上被害人应具有过错。即被害人主观上是故意或过失的心态,应当受到法律或道德上的谴责。如果是不可归咎于被害人的其他行为,则不能认定为被害人过错。
三、被害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或者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伦理规范,应当受到社会的否定性评价。
四、被害人的过错行为与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发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