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32章 过错责任划分(3 / 3)

律师本色 雪映红梅 1028 字 2023-06-14

具有关联性。

回到本案,根据在案证据,我们可知如下内容:

第一,吴建国的陈述和证人的证言均证实被告人**国与吴建国发生争吵均是由**国挑起的。

第二,吴建国和证人均证实案发时是**国先持刀砍人,之后吴建国才拿起石头打**国,是被告人**国先动的手。

吴建国在拿起石头砸**国的过程中虽然造成了**国轻微伤,但这是由于**国的先行侵犯行为所引起的。吴建国的行为与**国的犯罪行为之间不具有因果性,所以吴建国的行为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过错行为。

因此,我认为吴建国的行为具有正当防卫的性质,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国应该对被害人吴建国进行全额赔偿。

以上是我的意见。”方轶道。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