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进法庭,开始接受法庭调查。
随后是举证质证环节,因为被告人对案件的事实均表示认可,又无新证据提交,所以很快便结束了举证质证。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在辩论前,法庭提请控、辩双方注意,辩论应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
先由上诉人李希斌进行自行辩护。”审判长道。
……
“上诉人李希斌的辩护人发言。”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在发表辩护意见前,请允许辩护人向被害人的家属表示深切的哀悼。(辩护意见在被害人家属听来肯定是不顺耳的,所以有必要先沟通下感情)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希斌的行为不属于绑架罪,应被认定为非法拘禁罪。理由如下:
被告人是为了追索被害人拖欠他的合法债权,使用冬眠针将被害人赵东田非法拘禁在自己车队的菜窖内,导致了被害人赵东田死亡的结果。在非法拘禁被害人期间,被告人李希斌没有对赵东田实施过任何可以导致其伤残和死亡的暴力行为。
根据在案证据——专家鉴定结论,被告人给被害人注射的冬眠灵并不足以致被害人死亡,被害人的死亡是各种综合因素作用的结果,其中包括药物反应、被害人水盐电解质的紊乱、低血糖、菜窖缺氧等因素。
由此可见,本案被告人李希斌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在非法拘禁过程中,为了防止被害人反抗,不能将其安全带回,强行给其注射“冬眠灵”,虽致被害人死亡,但并没有希望或放任被害人死亡的主观故意。
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是因为被告人的过失所致。因此,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属于非法拘禁过程中致人死亡,应定为非法拘禁罪。
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李希斌处以有期徒刑十年,请法院依法改判。”方轶道。
“现在由检察员发言。”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我们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请法院依法驳回被告人的上诉。完毕。”检察员道。
“检察员可以回应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审判长道。
“好的,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我们发表以下意见:
本案中,被告人有绑架他人的行为,并导致了他人死亡的结果,被告人虽然不存在直接故意,但是存在间接故意,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