叹,法院这判案逻辑,他实在理解不了,在他看来这个案子的罪名一定是故意杀人罪。但是法院的判决却敲碎了他的信心,都碎成渣了。
方轶坐在被告席上想了半天,司法实践中,在绑架罪过程中,造成‘人质’伤亡的情况时有出现,绑架实施者也可能出于杀人灭口的目的将‘人质’杀害。但这一切都是建立在绑架实施者在实施绑架行为时以勒索财物为目的,而不是以杀害或伤害为目的的。
本案中,李天军在与被害人争执过程中致被害人昏迷,后将被害人丢弃于河边,主观上有杀被害人的故意。为转移公安机关的侦查视线,李天军才书写的勒索信,但实际上被告人未去收取赎金。从一开始他就不是冲着赎金去的。
而且,李天军给被告人家属写勒索信时,被害人已经死亡,不存在以被绑架人为人质的情况。在客观上,李天军确实未实施绑架行为。因此,李天军的行为不应该构成绑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