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3章 租界(3 / 3)

携带者,禁止入港,如有不法商民,从沿海购大明本土米谷冒充外洋米谷缴税者,抄没其船只,货物,以大明律法处置其商民。

这一条是朱慈烜为了应对当下大明的粮食危机而加上的。

而且,不只洋人的船只有这一条规定,大明境内的船只也得这么做!

第七条

倘有两国商民欺罔炫卖、贷借不偿等事,两国官吏严拿该逋商民,令追办债欠。但两国**不能代偿。

还有第八条

大明商民人准领护照,前往尼德兰内地游历、通商,享有贸易最惠待遇,我大明自有国情在此,故尼德兰人不得在我大明内地游历,通商,传教等……

第九条

写的是关于武器禁运的事,不过这个禁运只是限制民间,并不限制两国政权。

一直看到第十条,朱慈烜整个人都有些木讷的。

因为这些翰林院的翰林们。

通篇用文言文来书写,特喵的,读起来真心费脑。

不过,他还是硬着头皮将第十条给看完了,这一条要求的不多,无非就是两国船只在互相境内遇到事了,要相互帮忙,至于花费,由各国,或商民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写的是允许双方雇佣该国人员。

这点,朱慈烜倒没意见。

终于读到结尾了。

当看到最后那句。

此次所立条约,俟两国御笔批准,至迟以十年为期,在尼德兰国都城互换,然后将此约各款彼此通谕本国官商,俾得咸知遵守。

结尾,则附了一条小段话——此条约由华文,拉丁文,尼德兰文三文记录。

随后,便是时间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