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意不明。原告下川遂校正为‘子弟’。即‘城中长老携子弟相送’。”
“再比如,遣唐记第二卷第一篇,‘天恶寒,雪路官道仅驿卒孤另一人。’这篇讲的是遣唐使关谷北上出秦川,见到驿站官道只有一个兵卒把守。其中,‘孤另一人’,疑为‘孤零一人’,原告下川校为‘孤零一人。’”
“又比如,遣唐记第三卷第二篇‘春开。余写书附京师’。这句讲的是春开雪融以后,遣唐使关谷在陇右道写信寄往长安。其中‘附’字疑为‘付’。原告下川遂订正为‘余写书付京师’。”
“凡此等等。原告下川都作了极为仔细的校正。”北原走到了白板的右侧,“然而——令人惊奇的是, 被告藤村点校的遣唐记正文,竟然也出现了相同的别字校错。方才我所举的四处别字, 大家可以看到藤村点校的遣唐记居然也作了一模一样的校勘。”
投影的白板上,正展示着北原方才举出的例句,表格两边是从两个书本扫描的pdf截图,被标红的字体——“躺”、“子弟”、“零”、“付”,无可辩驳地印证着北原的所讲。
北原转身看向了审判席,“裁判长!像这样相同的别字校勘有整整513处完全相同。如果说涉案侵权作品是由藤村独自点校完成,那为何连错字别校都有如此之巨大的重复性?这对于文史工作而言,简直无法想象。以上513处雷同表明,藤村在点校遣唐记的过程中,构成了校勘抄袭!属于认定著作权侵权中的实质性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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