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认知中,成年人是可以负担起法律责任的,但选择放弃生命是否理智?在公民做出这样的选择时,国家是否应当行使监护人的权利,阻止公民放弃生命?
或者说的更直白一点,人们常挂在嘴边的生命财产,到底是属于公民个体所有,还是国家所有?
所谓的生命财产是公民自己的财产,还是国家的财产?
安妮·奥尔丁顿知道自己不能继续在女儿抚养问题上深究了。因为对面这个律师会很乐意跟自己掰扯更深层次的法律问题,并乐于找几个记者,把他们之间的谈话无意间泄露出去,再稍加引导。
比如什么‘检察官认为我们的身体属于国家所有’之类的话,那会让事情变得很复杂。
“哈罗德没有不在场证明。我们已经证明他的所谓‘工作时间’是伪造的证据。”安妮·奥尔丁顿另起话题。
哈维摊了摊手,甚至将胳膊搭在了哈罗德肩膀上,这种亲昵的动作另哈罗德一阵不习惯。
“可你们没有我当事人的犯罪证据。”他说道
“我当事人伪造工作时间是担心女儿,趁着工作时间回家看望女儿,又害怕这种违反规定的行为被雇主知道,扣除薪水。”
“而且你们不能要求我当事人自证清白。”
哈维敲了敲桌子“这里是联邦,是纽约,是一座讲法律的国际化大都市。”
随即他收起胳膊,从资料堆里翻找了一会儿,他旁边的助手贴心地递上一份资料。
哈维看了一眼后道了声谢,将资料随意地丢了过去。
“安妮检察官,我这里有一些照片,你应该很感兴趣。”